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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日,与您一起学习宪法中的科学与科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今天是第10个国家宪法日,市科协法咨委与您一起来学习一下我国现行宪法中与科学、科技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 总纲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四条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