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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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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为加强车辆的保管及有效使用,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和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车辆管理使用

    1、基金会公务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指派驾驶员出车。驾驶人员私自出车或因私自出车造成交通、车辆机械等事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辞退。

    2、基金会公务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对其安全检查和保养保修。

    3、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本,保险卡由驾驶人员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4、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严禁无证人员驾驶车辆。需购置附件及物品,由办公室负责购买。

    5、车辆驾驶员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行车当中如遇突发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就近安排维修(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证)。

    6、车辆的年审和各项所需经费(油卡充值、ETC充值)由驾驶员提前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

    7、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驶。一般性事务,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

    8、车辆必须停放在基金会指定的停车场,实行定点维修,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三章 车辆的保养和维护

    1、日常保养、检查、维护,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响动,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立即补充或更换。

    2、保持车内无浮尘,无异味,脚印和杂物、头垫、椅垫及脚垫平整清洁,车内应保持空气清新,行李厢整洁,工具摆放有序。

    3、车辆每行驶到规定公里数时,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 车辆的费用

    1、车辆所发生的油料、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据实报销,未经批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负责结算维修费用。

    第五章 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1、如在行车途中遇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并迅速与基金会领导联系,接受指示,及时向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处理好现场。

    2、在执行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外,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3、在执行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本制度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修订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