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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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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合同签字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本制度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