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捐赠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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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基金会捐赠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 规范基金会捐赠募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基金会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和其他财产)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方), 可以向基金会无条件或者附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与捐赠方协商有关捐赠的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捐赠方办妥有关手续。
第五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者基金会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者基金会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捐赠方可以与基金会协商,约定在受赠的同时附带下列义务: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等;
(二)在基金会宣传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为因捐赠而成的建筑物命名。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方可以就捐赠与基金会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捐赠方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基金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会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 对捐赠方,可以:
(一)由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以作纪念,并在基金会网页上给予宣传;
(二)在捐赠墙上镌刻捐赠方名称;
(三)邀请出席基金会名人宴会,定期发送基金会刊物;
(四)聘为基金会理事。
聘为基金会理事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对捐赠方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基金会应事先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对向基金会捐赠,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收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协助基金会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按《上海市科普基金会奖励试行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基金会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未征得捐赠方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