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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项目(非定向)管理试行办法
  •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项目(非定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科普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在全市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努力营造科普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基金项目是指基金会的科普基金资助的非定向性项目,定向捐赠经费项目按捐赠合同约定实施。

    第三条 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激励创新”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项目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本市科普发展趋势、市民的科普需求和捐赠者的意愿,公开向社会发布拟资助项目,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请项目;

    (二)个人申请项目需有2名以上专家作书面推荐;

    (三)单位申请项目,需明确本单位实施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认可。

    第七条 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项目须有本市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基金项目实行限项规定,申请者申请基金项目的数量在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4项,且资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和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基金会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要把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信息化、国际化、群众化和探索科普市场化运作作为重要标准。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初审、专家组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在初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基金会科普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能力;

    (四)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四条 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2位不宜评审其申请项目的专家并说明理由,供遴选评审专家时参考。基金会对此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作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普事业。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专家组评审应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专家组的书面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资助或不予资助的决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者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实施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实施计划、实际负责人、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及时报基金会。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在醒目处注明“本项目由上海市科普基金会提供资助”字样。基金会有权宣传、展示基金项目成果。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基金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理事会专职和兼聘人员、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