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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工资薪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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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遵照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职工工资福利总额和行政办公等管理费用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年度总支出的10%比例内。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三条 结合基金会的管理特点,建立基金会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 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第五条 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基金会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正式员工工资制度

    第六条 正式员工是指与基金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社保的所有职工。

    第七条 工资模式。采用结构工资制。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

    1. 基础工资 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30%。

    2. 工龄工资。

    1)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单位工作;

    2)工龄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区分社会工龄、基金会工龄;

    3. 奖金(效益工资)

    1)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2)绩效考评由办公室统一进行,与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

    3)奖金在工资总额中占 30%左右,也可上不封顶;

    第八条 关于岗位工资。

    1. 岗位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

    1) 基金会岗位工资标准经理事会批准;

    2) 根据基金会经营状况变化,可以变更岗位工资标准。

    2. 员工岗位工资核定。员工根据聘用的岗位和级别,核定岗位工资等级,初步确定岗位在同类岗位的下限一级,经1年考核,再调整等级;

    3. 员工岗位工资变更。 根据变岗变薪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第九条 关于奖金。

    1. 奖金的核定程序。

    1) 由办公室提供各部门员工的出勤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2) 办公室依据汇总资料,测算考核出各部门员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绩效,确定每个员工效益工资的计算数额;

    3) 考核结果和奖金计划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

    2. 奖金的发放,与岗位工资一同或分开发放。

    第十条 关于工龄工资。

    1. 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2. 试用期不计工龄工资,工龄计算从试用期起算。

    第十一条 其他注意事项。

    1. 各类假期依据基金会请假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2. 各类培训教育依据基金会培训教育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3. 员工加班、值班费用,按月统计,计入工资总额;

    4. 各类补贴、津贴依据基金会各类补贴管理办法,计入工资总额;

    5. 在工作中表现杰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因故能晋升职务的,可提高其工资待遇,晋升岗位工资等级。

    第五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十三条 工资模式:简单等级工资制。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非正式员工的工作业绩、经营成果、出勤、各种假期、加班值班情况汇总,确定在其标准工资基础上的实发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福利一并在月工资中支付。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月支薪日为当月5日。

    第十七条 以上工资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基金会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修订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