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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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普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上海科普基金会(以下简称科普基金会)为设立和加强对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率,增强社会公信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国(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科普基金会捐赠时,有特定的资助科技公益领域的意愿,科普基金会设立专门账目,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基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科普基金会和专项基金捐赠者设立、管理、使用专项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
科普基金会设立、管理、使用专项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科普基金会的宗旨、章程,以科技事业发展为主要目标,促进专项基金工作的发展,在发展中抓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二)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提高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增强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增强专项基金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专项基金的社会公信力。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捐赠者可以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的请求:
(一)在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公益领域有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的资助意愿;
(二)遵守科普基金会的宗旨、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一次性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六条 捐赠物的变现
捐赠者以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捐赠,且无法直接用于受益人的,科普基金会应当与捐赠者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对捐赠物进行价格评估,共同通过义拍等方式将捐赠物变现。变现后,科普基金会按照实得资金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捐赠者的权利义务
捐赠者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有了解情况、监督检查、参与管理、提出建议等权利。
捐赠者可按照科普基金会的宗旨指定受益人,并尊重科普基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的管理。
捐赠者变更意愿且符合科普基金会宗旨、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科普基金会应当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
专项基金的名称全称应当由“上海科普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成。
以下内容可以作为字号名:
(一)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商标名称等;
(二)公益项目或者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名称。
专项基金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字号名,不与科普基金会其它专项基金重名。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对外活动
专项基金捐赠者在事先征得科普基金会的同意后,可以对外开展募捐或资助活动。
专项基金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以科普基金会的名义。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作为辅助名。
第十条 书面协议
科普基金会应当和捐赠者就设立专项基金等事宜签署协议。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管理专项基金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方法;
(二)管理和运作成本的提取比例、用途、使用方法;
(三)专项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使用方法等。
科普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其它事宜,也应当与捐赠者以协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
捐赠者有指定受益人的,科普基金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专项基金。捐赠者只有资助意愿,没有具体受益人的,科普基金会可向捐赠者提出专项基金使用建议。
科普基金会定期将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向捐赠者报告。
发生以下情形的,科普基金会应当及时与捐赠者沟通、提出建议并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一)受益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资助的;
(二)专项基金无法满足指定受益人的资助需求的;
(三)其他捐赠者希望与其合作,共同资助同一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
科普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基金的集中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捐赠者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联合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管理委员会负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设立、变更、终止;
(二)审核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
(三)履行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审计和项目评估等职责。
建立专项基金专管员制度,专管员由捐赠方委派产生,未经专管员签字确认,专项基金不得支出。
第十三条 成本管理
在专项基金中支出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管理成本,或者支出宣传、信息发布,以及物资运输、仓储等运作成本,科普基金会应当和捐赠者形成书面协议,支出比例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评估和公开
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决算后,受益项目的组织实施人负责进行项目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反馈给科普基金会。
科普基金会定期对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评估。
科普基金会定期将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开涉及捐赠者隐私或者其它意愿的,科普基金会应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第十五条 终止
捐赠者提出终止建议的,科普基金会终止该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使用完毕,捐赠者无法继续捐赠的,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科普基金会可以终止该专项基金。
捐赠者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履行权利义务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科普基金会可以向社会公告。公告6个月后,捐赠者或者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代理人仍没有和科普基金会取得联系的,科普基金会可单方面终止该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终止后,专项基金的余额纳入科普基金会的本金。
第十六条 监督
科普基金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参加管理小组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监事会对管理小组的工作持有反对意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小组,予以否决。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