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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各资助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项目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收入管理
(一)基金会的项目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二)基金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捐赠票据,严格按照项目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
第五条 项目实施及执行的管理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二)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财务内控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三)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