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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项目(非定向)资助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项目(非定向)资助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科普基金会科普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科普基金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科普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大型科普活动、科普创作与传播、科普人才、弱势群体科普扶持、境内科普合作与交流、国际科普合作与交流、科普基地建设等科普基金非定向项目的专项资金。定向捐赠项目资助经费按捐赠合同约定实施。

    第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有利于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科普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第五条 申请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科普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申请者申请科普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科普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上海市科普基金会科普基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者收到项目款后,不得挂帐,应按合同进度要求用款,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申请者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退回基金会,同时将所有已发生费用细目及有效证明报至基金会。

    第十三条 科普基金项目如期完成后,申请者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报基金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经基金会批准中止和提前完成的资助项目,申请者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基金会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申请者违反本办法及《上海市科普基金会科普基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可分别采取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