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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科普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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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基金会货币资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条 现金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查看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余额是

    否符合正常开展活动需要量;

    (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三)库存现金不得超出15天的日常需要。

    (四)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设立数量。

    (二)设专人管理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三)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

    本办法于2005年3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2月24日二届一次理事会、2016年3月30日三届一次理事会确认、2021年11月1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修订通过。